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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房地局等三部门拟订的《关于还耕复垦的新增耕地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房地局等三部门拟订的《关于还耕复垦的新增耕地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1997〕34号

市房地局、市农委、市建委:

    沪房地法(1997)744号文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们拟订的《关于还耕复垦的新增耕地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请自行发文并会同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还耕和复垦的新增耕地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农村的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集镇集中,加速宅基地还耕和宜农土地资源的复垦(以下简称还耕复垦),加快小城镇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市级小城镇试点的镇(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是指根据镇(乡)土地利用规划,还耕复垦后确认增加的耕地。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还耕复垦及新增耕地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工作。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镇(乡)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范围内的还耕复垦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还耕复垦规划通过年度还耕复垦计划逐步实施。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还耕复垦规划,制定年度还耕复垦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房地局备案。

报批年度还耕复垦计划的,应提交还耕复垦计划申请书。还耕复垦计划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还耕复垦范围、面积(附现状地籍图);

(二)还耕复垦工程计划;

(三)动拆迁安置方案;

(四)资金来源;

(五)还耕复垦的预期效果分析(附还耕复垦规划图);

(六)还耕复垦后土地的质量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实施年度还耕复垦计划,应依法保护原宅基地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按计划完成还耕复垦的地块,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还耕复垦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市房地局复核认定。

经市房地局复核认定的地块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中新增耕地免征3年农业税。 

第八条 新增耕地经复核认定后,可暂按新增耕地面积60%的比例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第九条 采用置换方式取得的小城镇建设用地,应依法征为国有土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使用管理。

土地征用时,经市房地局审定,实际用地面积未超过宅基地还耕总量,并用于农民进镇建房的,或者未超过原免征耕地占用税、土地垦复基金用地总量,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土地垦复基金、菜地建设基金和粮油差价。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农业和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还耕复垦及新增耕地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要求,加强对镇(乡)人民政府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未按时完成还耕复垦计划、挪用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从事其他建设、随意减免税费的,取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镇(乡)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地局、市农委和市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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