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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7〕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制订的《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及国家体改委《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体改规〔1997〕8号)、市政府《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沪府办发〔1995〕5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幅度

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原则是:按不同的住房类型,采取不同的提租办法,具体如下:

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根据《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租金水平提高50%。原承租户按此办法计算月标准租金后,以该户1996年月上限租金×155%为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暂不计收。

本办法实施以后的新承租户,不设上限。

2、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公有住房的月租金在按1996年月标准租金提高50%的同时,采取房屋类型系数办法。1997年此类房屋类型系数为0.8,即实际提租幅度为40%。

3、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1997年月标准租金基础上,采取超标增收租金办法。超标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标增收租金(元/户)=1997年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7%的部分,可申请减免。月租金减免金额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减免金额=1997年月标准租金—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指全家依靠社会救济)、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及其配偶、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按离休干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可全部减免。

3、租金减免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定后给予减免。公有住房月租金减免每年申请、核定一次。

三、其它事项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由房屋产权人对承租户按户发放《宣传提纲》。

为了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出租人对未申领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暂不按本办法调整租金。

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租金调整幅度

公有非居住用房均按1996年商品零售物价指数升幅。6%调高租金。

1、已列入中央商务区置换计划并已开始实施动迁的大楼,租金标准由1996年每月28元/平方米调高到29.70元/平方米。其中,属于财政定额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1996年每月15元/平方米调高到15.90元/平方米。所增加的租金,财政不予补贴。具体置换的调租大楼,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确定。

2、繁华商业街营业用房、各区主要商业路段营业用房以及其他路段办公、生产、仓储、营业用房的租金标准,在1996年租金标准上提高6%。

3、已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代管房产,按1996年非居住用房提租标准提租后、再提高6%。

4、外滩海关大楼内办公和营业用房租金标准,在1997年5月租金标准上提高6%。

二、租金减免政策

继续执行1996年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的减免政策。

1、市政府确定的大众化早点经营场所、理发店(除特级外)、沐浴店(除特级外)、旧货回收店、废旧物品回收店,以及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租金调整后减免到1987年的租金标准。

2、超市、便利店租金调整后,按调整后租金中调高部分减免50%。

3、经营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租金调整对其盈亏影响较大的,其租金减免每年核定一次。以上三项减免,仍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列表报同级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房地局核定。

4、由财政给予补助(原差额、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除外),房屋租金调整后减免到1996年调整租金前实际支付租金。

5、对商业企业投资改造商业网点的租金优惠政策,仍按沪府发〔1996〕30号文附件五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三、租金调整时间

本办法与《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同步出台,从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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