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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五部门《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五部门《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2)63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计委、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高起点、高质量地推进试点城镇建设,积极探索建设的运作机制和开发模式,现就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城镇总体规划完成以后,区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规划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城市设计导则,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当前,要先完成先行启动区域的规划设计工作。要加强城镇总体规划与各专业规划的衔接与深化,按照总体规划的设计思路和理念,高水平地编制居住、空间环境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的详细规划。对城镇核心区域要加强整体理念设计,实施成片开发,塑造好经典的城镇特色风貌,全面提升城镇功能和土地级差。要对居民动迁用房进行统一规划和集中布局,使其在建筑风格上与城镇整体风貌相协调。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已经启动的试点城镇,要按照市计委制订的《关于上海市试点城镇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组建办法》(沪计区县〔2002〕010号)的要求,尽快完成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为保证规划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应请参与前期总体规划中标的国外设计公司及有关专家继续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和论证。要分季度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集中对试点城镇规划范围内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各区专家委员会负责人工作会议,对规划实施中的共性问题以及重大调整进行研究和协调。

(三)建立对规划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管机制。试点城镇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标准和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严禁为降低开发成本或迁就现状,随意更改规划或违规建设。要加强对规划变更情况的控制和监管,重大情况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市规划部门。

二、建立综合质量和建设进度的控制机制

(一)建立监理工程师审查制度。各试点城镇要聘请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有资质、有经验的监理公司或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审核、建设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建筑风貌的评判、建筑材料的检验。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可特聘一批国内外著名的建筑专家,根据既定的建设标准和风貌控制要求,会同各区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定期提出城镇建设质量评估报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有关试点城镇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强化建筑风貌的控制。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住宅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各区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试点城镇建筑风貌建设的指导。要充分运用国内外成熟先进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严格按照城镇设计导则中确定的风貌控制要素和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特色风貌和各项控制要求的落实。

(三)加强城镇建设进度控制。各试点城镇要切实制定建设推进计划,抓好建设进度和节点目标,落实各项控制要求。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试点城镇建设进展情况的交流,组织施工质量和建设进度的评比,并将评比结果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各试点城镇要加强对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策划,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把好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核关,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建设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三、建立协调高效的投融资机制

(一)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市场化开发机制。要处理好城镇开发公司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市场化运作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高标准建设与降低开发成本的关系以及特色风貌塑造与市场卖点的关系。明确城镇开发中各投资主体的责权利,划定各自的开发范围与职责分工。对开发公司股本结构的重大调整,要报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区、镇政府主要是制订规划,做好城镇建设的重大决策,抓好建设目标和进度,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行使监督、管理等职能。试点城镇开发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市场化、规范化运作;参与试点城镇建设的各级投资公司也要立足长远,顾全大局,防止急功近利。

四、建立城镇用地管理和约束机制

保障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序供给。有关部门要按时下达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有关土地政策,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土地招投标。要按照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控制用地规模,加强试点城镇启动建设前期的土地控制,严禁在实质性开发之前随意出让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防止土地炒作。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加强建筑文化与人文资源的融合

各试点城镇在塑造特色风貌的同时,要注重挖掘和吸收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提升城镇文化品位,塑造好人文环境。要处理好新城与老镇、保护与发展、特色风貌塑造与特色产业培育的关系,在建设新城的同时,注重老镇的功能布局和协调过渡,防止出现新城与老镇“两张皮”的现象。

六、推进试点城镇建设有关政策的落实

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精神以及八个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积极落实城镇建设中有关土地、财税、项目管理等政策,确保政策性资金的及时到位。要发挥政府政策性资金的放大效应和杠杆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要加强试点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搞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设立试点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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