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市计划委关于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房地局、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意见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保证本市重大项目的实施,确保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中发〔1997〕11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沪委〔1997〕6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精神,现就本市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供应按照“严控增量,保证重点,调控存量,鼓励储备”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用途管制。
二、凡经营性项目利用国有存量土地的,要列入指令性调控计划管理,并逐步实行按地块管理。
三、建立建设用地计划按项目管理的制度。凡有项目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在项目审批前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准许用地的审核意见。此审核意见为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依据之一。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市分解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数量和用地规模。土地管理部门要分期下达年度用地计划,以便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证重点和急需项目的用地。建设用地计划按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由市计委会市房地局另行拟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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