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制订的上海市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制订的《上海市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市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43号)精神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沪府办发〔1995〕5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原则和幅度
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原则是:按不同的住房类型,采取不同的提租办法。
具体如下:
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在1997年月标准租金的基础上,租金提高50%。
2、公寓、花园住宅、新式里弄、非改居住宅及不成套独用职工住宅,按1997年月标准租金提高40%。
3、旧式里弄及以下住房,按1997年月标准租金提高30%。
4、已列入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并已实施户口冻结的公有住房,其租金不予调整。
5、超标增收租金
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1998年月标准租金基础上,采取超标增收租金办法。超标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标增收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承租户建筑面积二、公有住房租全调整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月租金减免金额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减免金额=1998年月标准租金-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9%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民政部门确认的持《上海市帮困粮油供应卡》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以及已故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指持证人)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可全部减免。
3、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可全部减免。
4、租金减免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定减免对象后。由产权单位予以减免。对公有住房月租金减免,每年申请、核定一次。
三、其他事项
1、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由房屋管理单位对承租户按户发放《宣传提纲》。
2、为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实行调租许可制度。出租人对未申领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暂不按本办法调整租金。
3、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交付房租,按照《上海市城镇公有住房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4、租金调整后,住房管理单位应加强房屋的维修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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