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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组织实施《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2001)122号

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同意你办拟定的《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试行办法》,并委托你办即进行试点。望精心组织,不断完善,由点到面逐步推行。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试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地局《关于解决私房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矛盾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沪财〔1999〕688号)的精神,为了解决本市落实私房政策中发还产权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房产的租赁矛盾,结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处理原则

1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采取政府、私房业主承租(同住)人单位“三个一点”的办法,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落政办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2政府、私房业主、承租(同住)人单位三方按本办法的补贴标准给予落政代经房产承租人货币补贴(以承租户名为准下同),由其自行购房腾出私房归还业主。

3私房业主愿意将落政代经私房按市房地局制订的估价标准由政府收购(也可由承租人购买)的,除收购款外,再给予收购款40%的补贴。房屋折旧计算到作价收购年份。

4先解决华侨房产,再解决国内人员房产,先易后难,逐步解决。

二、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沪房(87)私字发第487号文分摊计算。

2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解决落政代为经租私房遗留问题;

花园住宅〖〗新里〖〗旧里〖〗其它住宅1150元/平方米〖〗1040元/平方米〖〗87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据地段等因素上浮5%~15%〖〗同左〖〗同左搭建、汽车间、阁楼、附屋最高补贴1000元/平方米〖〗搭建、汽车间、阁楼、附屋最高补贴700元/平方米〖〗搭建、阁楼最高补贴700元/平方米3承租人单位不分住宅类型给予承租人不低于700元/平方米的补贴;

4花园住宅的私房业主给予承租人不低于8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其他住宅的私房业主给予承租人不低于700元/平方米的补贴。

三、计算方法

补贴款=[政府补贴标准+单位补贴标准+业主补贴标准]×建筑面积

四、处理程序

1区房地局负责核定落政代为经租部位的建筑面积,填好上报表格后报市落政办复核。

2经市落政办复核后,区房地局将补贴标准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私房业主、承租人及其单位。涉及侨产的,抄告区侨办并报市侨办备案。

3区房地局召集私房业主、承租人、承租人单位三方签订补贴协议书,按协议书向业主、承租人单位收缴补贴款,并专项存储。

4向市落政办申领政府补贴款额度(一户一报),同时书面通知承租人于6个月内自行购房搬迁。自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落政代经,由物业管理单位结算租金支付给私房业主。承租人因购房装修等原因需延期搬迁的,由承租人与业主自行协商搬迁期限。

5承租人凭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向区房地局申领补贴款,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售房单位或房屋出售人。

6承租人不购房而另有房搬迁的,限定6个月内搬迁腾空,待户口迁出后,给予办理补贴款领取手续。

7私房业主同意落政代经房由政府收购的,领取作价收购款的同时办理补贴款的领取手续。由区房地局办理房产权证的收缴、变更手续。

五、具体规定

1私房业主、承租人单位按协议同意支付补贴款,并缴由区房地局专项存储,承租人不肯接受自行购房搬迁以及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反悔的,区房地局撤销落政代经,出租房由业主自管。业主自管房屋,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金不再执行公有居住房屋的标准,由双万当事人协商确定。

2承租人由其单位安排住房且同住人全部搬出落政代经私房的,政府及私房业主的补贴款应支付给承租人单位。业主自行出资(房)解决承租人住房的,政府及承租人单位的补贴款支付给业主。

3单位补贴款由承租人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归口落实,也可以与同住人工作单位协商共同负担。

4经协商私房业主同意支付补贴款,而承租人单位或其主管单位不愿意支付补贴款的,则撤销落政代经。

5私房业主在落实私房政策返回自住房或安置了房屋以后,应交回其紧缩因素配住的现住公房或他人的私房。

6私房所在地户口已冻结,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属补贴范围。在房屋拆迁的同时撤销落政代经。

7原业主自住房在共管期间自行与他人交换,现私房落政发还后,其交换部位落政代经的,按本办法第一条第2款办理,私房业主给予承租人的补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25%。

8落政还产的出租私房、补划留房部位的承租人变换的,按本办法第一、二条处理。

9落政代经房产过去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10本办法实施后,私房落政中符合原“落政代经”条件的房产,不再采取“落政代经”的形式。

新区、郊县(区)类似房屋的租赁矛盾,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本试行办法自2001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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