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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政府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政府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建(2001)87号

各区县财政局、建设委员会、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建立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廉租房政府补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政府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政府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本市廉租房政策中政府补贴资金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政府资助补贴的对象

凡符合本市廉租政策规定的,按户籍计算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家庭是享受政府廉租房政策资助补贴的对象。

二、资助补贴的方式

根据《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政府对享受廉租房政策的对象实行实物补贴和租金补贴并举的方式。

三、政府资助补贴资金的来源

廉租房补贴工作应根据市、区两级政府财力的可能,有序逐步予以解决,政府资助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各负担50%。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全市每年廉租房补贴进行统一部署并编制相应的补贴计划。每年全市廉租房政府资助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5000万元之内。市级政府补贴资金实行确定基数包干使用办法。区县的补贴资金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包括直管公房出售净归集资金。

市财政将根据各区县廉租房工作进展情况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在计划安排的范围内拨付补贴资金。各区县应在计划范围内安排好本区县的廉租房补贴工作,对超计划安排的补贴,其资金由区县自行安排解决。

四、资金管理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廉租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全市廉租房政府资助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市级补贴资金应全部纳入市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基数及经审定后的各区、县廉租房每年补贴实际支出数额,将应由市级负担的部分一并拨到各区县财政局廉租房补贴资金专户。各区县财政局必须将补贴资金集中、专户管理,并与市补贴资金一起,按规定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对享受廉租政策的家庭的补助。

五、本办法执行到2002年底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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