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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停止购房申办蓝印户口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停止购房申办蓝印户口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市(2002)168号

各区县房地产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关于停止购房申办蓝印户口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局市场处联系。

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停止购房申办蓝印户口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本市停止受理申办篮印户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02年3月25日下发,将于4月1日起执行。为贯彻《通知》精神,妥善处理好《通知》下发前境外人士、外省市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房人)已购房但尚未申报蓝印户口等遗留问题,现根据《关于本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后有关具体事项的处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2002年4月1日后签订出售、预售(包括预订)合同,购买商品住房的,各交易中心一律停止办理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手续,不再发放《购买商品住房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二、2002年4月1日前已签订预订协议,但未签订预售、出售合同的,各交易中心不再核发《确认表》,公安分、县局不再受理蓝印户口申请,购房人因此要求中止预订协议的,开发企业应予同意,并退还已收取的预订款项。

  三、2002年4月1日前已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和《确认表》的,购房人应在2002年4月30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提出蓝印户口申请。有特殊原因的,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同意,可以酌情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四、2002年4月1日前购房人已签订出售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或者已办理过户登记,但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还未付清房价款的;或者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2002年4月15日前(有特殊原因的,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同意,最迟应在4月22日前),将上述情况,按项目登记造册(登记造册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由区、县房地局会同交易中心审核汇总后(其中原外销商品住房、高标准内销商品住房直接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汇总),报市房地局、市公安局备案。

  2经登记造册备案后,已签订出售合同的,购房人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向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并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其中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购房人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确认申请。

  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屋竣工交付后,购房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其中: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的两年内付清全部房价款,方可在向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确认申请。

  3各交易中心受理确认申请时,应认真核对登记清册,并据此按原规定核发《确认表》。未列入登记清册的,交易中心不再开具《确认表》。

  4购房人应自《确认表》发放之日起的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和《确认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报蓝印户口。有特殊原因的,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同意,可以酌情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五、根据《通知》规定,交易中心已核发《确认表》后,购房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分、县局提出申报蓝印户口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公安分、县局将不再受理。

  附件:1境外人士、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其本市商品住房情况登记的填报说明

  2境外人士、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情况登记表

  附件

  互境外人士、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情况登记的填报说明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有关具体事项的处理办法》,凡2002年4月1日前,境外人士、外省市单位和个人预购、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符合申报蓝印户口条件的下列情况,均应予登记造册:

  1已签订出售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

  2已办理过户登记但因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还未付清房价款的;

  3已签订预售合同(包括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2002年4月15日前(有特殊原因的,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同意,最迟应在4月22日前),将属于登记造册范围的购房人身份证号、户籍地、所购房屋坐落、面积、金额等情况,按项目分别填入“境外人士、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房申办蓝印户口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后),加盖公章,并附交出售(预售)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原外销商品住房、高标准内销商品住房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三、各区、县房地局会同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开发企业上报的登记表、购房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市房地局、公安局备案,同时将经审核后的“登记表”反馈开发企业,并退还出售(预售)合同。

  四、为保证登记造册工作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填报登记表的同时,应将登记表内的情况输入规定的电脑软盘,随登记表、购房合同一同上报。

  五、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报、漏报、逾期上报或未按规定输入软盘,而未列入登记清册的,交易中心按规定不再核发《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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