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专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专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专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专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上海市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专营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条第(六)项。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删除第二十四条。
2、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三十条第(六)项。
二、删除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上海市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专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文的文字或者条、款、项及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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