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府〔1997〕21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若干政策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是本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中关于实现环境保护奋斗日标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上海跨世纪绿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该工程顺利进行,现提出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上海境内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河道和两侧道路规划红线、规划绿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包括码头及水上设施,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按照先搬迁腾地、
后处理纠纷的原则执行。
(二)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或拆迁安置过渡安置协议的,由所在区房管局进行裁决。
在裁决或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所在区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规定;逾期不搬迁的,由所在区政府责成区房管局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其实行强制搬迁。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虽未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拆除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邮筒、废物箱、车辆站点、消防栓、人防设施等各类公共设施的,拆迁单位一律不予补偿;需搬迁树木的.由所在区政府支付迁移费。
(五)被拆迁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无归属部门(中央在沪企业、外省市在沪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由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安置。
(六)其他未明确的内容,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苏州河两侧各一个街坊范围内的危棚简屋改造,适用下列规定:
(一)经市房地部门认定的危棚简屋改造项目,适用沪府发(1996)18号文,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凡按规划要求,拆除危栅简屋实施绿地建设的地块,如建设临时过渡性绿地项目,建成绿化满3年后,经市、区政府审核批准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建项目按照规定指标保留足够的绿地面积的,可以免交绿化建设保证金。
三、苏州河两侧各一个街坊范围内,因综合治理需搬迁的工厂、码头,享受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新址建设,免交投资方向税;
(二)对新址建设,免交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
(三)对原址场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免征百分之五的营业税,相应收益全部用于迁建、“三废”治理。
(四)对原址场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免征土地增值税,取得的增值效益全部用于迁建及“三废”治理投资。
(五)对原址场地使用权出让,出让金的企业留成部分由70%提高到95%。
(六)对原属“三废”污染的企业,建设新厂时原来的水、电、煤容量部分免征增容费,并享受财政列收列支特殊优惠政策,享受时间一般为三年。
(七)优先获得环保专项贷款。
在综合整治范围内的搬迁项目,经上海市苏州河综合整治办公室确认后,列入本市工业企业“三废”治理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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