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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2002)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高水平编制郊区城镇规划,高标准推进郊区城镇建设,适应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目标和上海城市发展重心向郊区转移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以及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郊区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现就推进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划编制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总结和借鉴试点城镇规划编制经验,充分吸收国内外城镇规划建设的先进理念,切实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高起点地进行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在高水平城镇规划的指导下,上海郊区要逐步形成市域范围内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城镇布局,形成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郊区城镇功能和基础设施构架,形成以人为本的郊区社会发展体系和特色城镇风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人与自然和谐的郊区生态环境。

(二)任务

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范围为外环线外的约100个城镇(不包括崇明、长兴、横沙三岛)。规划期限为2020年。今年9月前,各区县完成区(县)域规划发展纲要;200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各城镇规划编制工作,年底以前整个工作全面完成。

(三)基本原则

1处理好长远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规划要体现前瞻性、高起点,立足于长远发展,不给未来留下遗憾。同时,要制订分阶段实施方案,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2处理好规划与现状的关系。城镇规划的修编要以现状为基点,但不能拘泥和迁就现状。要努力适应上海郊区城镇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体现出规划对城镇长远发展的导向作用,引导城镇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3处理好共性和特性的关系。既要体现出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城镇的各项共性要求,也要鼓励创新、创造特色,形成有强烈时代感和鲜明个性的城镇风貌。

4处理好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的关系。城镇规划的修编要从全局上对郊区城镇未来二十年的发展勾画蓝图。同时,要抓住重点发展城镇和产业园区,通过规划引导,分层分类加以推进,以带动郊区城镇发展整体水平的提高。

5处理好发展与控制的关系。城镇规划编制要把促进发展作为主线,努力为郊区的未来各项建设预留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要按照“三个集中”和“组团式”发展的要求,节约利用土地,优化配置资源,坚决制止沿中心城任意蔓延和郊区分散、无序开发,最大限度发挥基础设施投资效益,促进郊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6处理好全市性的专业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关系。郊区城镇规划修编要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切实落实好全市性的各项专业规划。全市性的专业规划要结合郊区城镇规划的修编,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实施。

二、规划编制的办法和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与审批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试点城镇规划编制审批的办法,郊区城镇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为:

1新城总体规划,除空港新城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外,其它新城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提请同级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2中心镇和毗邻中心城的城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3一般镇的城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二)规划编制的方法

为提高规划设计的水平,新城、中心镇规划编制必须采用征集国内外方案的形式,一般镇规划编制可采取委托设计的形式,但必须做多方案比较。参与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三)规划方案评审

所有城镇规划成果报批前,必须经郊区城镇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评审。新城、中心镇以及毗邻中心城的一般镇的规划成果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一般镇规划成果由区县政府组织专家评审。

(四)规划编制内容

1区(县)域规划发展纲要。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区县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城镇体系及布局、土地利用和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主要确定各城镇的布局、人口和用地规模,形成区(县)域规划发展纲要,报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各城镇规划编制的依据。

2郊区城镇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内容包括镇域规划、镇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地区以及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

3其他相关规划。所有城镇应同时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发展的城镇应进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和环境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这些规划可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并报批。

三、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

根据郊区城镇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有关技术规定以及“试点城镇”规划编制的经验,编制区(县)域规划发展纲要、城镇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时,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1城镇规模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到2020年,外环线外郊区总人口约8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约60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约900平方公里(郊区各区县的具体分配指标,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技术要求细则中另行制定)。

2产业发展

贯彻“二三一”产业发展方针,郊区产业的发展要体现上海的实力与水平。

郊区工业要加大归并力度,依托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发展的城镇,控制一般镇的工业的布点和规模,实现集聚化、园区化。工业园区的集聚度要大于城镇的集聚度,着力提高园区的建设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界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临近新城或中心镇的一般镇的工业要结合新城或中心镇的工业园区设置,若干个一般镇要根据组团发展的要求,集聚布置在工业园区。郊区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约400平方公里(郊区各区县具体分配方案,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技术要求细则中另行制定)。

第三产业要结合郊区城镇的资源特点,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物流业、房地产业和城镇的现代服务业。

要大力推进郊区农业结构调整,集中建设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大力培育和发展高科技的源头农业、现代化的设施农业、名优特创汇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业。

3住宅建设

提高郊区城镇住宅水平,营造郊区城镇住宅的特色风貌和优美环境,吸引人口导入。城镇住宅提倡成规模的开发,新城、中心镇每个新建商品住宅区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小于6万平方米,一般镇原则上不小于3万平方米。新城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10以内,以多、低层为主,严格控制高层住宅;中心镇、一般镇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以低层为主,适当控制多层住宅,禁止建设高层住宅。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l辆/1户的标准设置机动车停放场所,独立式住宅区应按照15辆/1户的标准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应参照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配置。其中,一般镇小区级以上的公建配套设施可结合镇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综合考虑。

要促进郊区农村自然村的归并,加强中心村的规划建设,中心村规模一般约为2000人。

4交通基础设施

根据市域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城镇的规划布局要充分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并建设高效便捷的换乘枢纽和公交换乘站。

郊区城镇的公路网络要与市域高速公路网络合理衔接,城镇镇区的布局要尽量避免跨越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郊区城镇各主要功能区的机动车交通能在15分钟内进入高速公路网后,与中心城连接。

郊区城镇提倡“绿色交通”。镇区应设置各种明显的交通指示标志,建立完善的无障碍系统。新城城区内路网建设应处理好人车分流、机非分流、快慢分流。新城必须具备较完善的城区内公交系统,并建立完整的非机动车交通网络。

5生态基础设施

按照全市林业规划,大力推进郊区大型生态片林的规划建设,构筑郊区森林生态网络系统。原则上,中心镇和一般镇镇域森林覆盖率大于30%,新城绿地率大于30%,中心镇、一般镇镇区绿地率大于35%。郊区城镇人均公共绿地大于10平方米。

郊区城镇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理,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城应设置独立的分类收集设施和分类运输设备,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服务范围为所在区(县)的整个行政区域。中心镇应设置具有垃圾分拣功能的生活垃圾中转站。一般镇应配建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设施。公共厕所等其它环卫设施配置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范执行。

6信息基础设施

加快郊区信息化的进程,提高郊区信息基础建设水平,宽带接入网和移动通信网覆盖率均应达到100%。根据城镇的人口规模和服务面积标准,合理配置邮政支局和邮政所。

7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充分体现郊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完整性和先进性,形成与中心城区同等甚至优于中心城的服务标准。

新城应设置专业电影院、专业剧场、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展览馆、博物馆、少年儿童图书馆等文化设施。中心镇、一般镇应设置综合性文化中心。

新城应设置包含标准体育场、综合健身馆、室内温水馆等设施的一流综合体育健身中心。中心镇、一般镇应按标准配置游泳馆、训练房、健身广场等体育健身设施。

按全市高校布局规划,建设与国际接轨、世界一流的大学园区。每个区(县)应设置社区学院、高标准示范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以少年宫、少科站为基础的学生活动中心。新城应建设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高标准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按照全市区域卫生规划,配置高标准的医疗卫生设施。郊区城镇卫生院应逐步转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城镇应配建养老机构、精神卫生工疗康复设施等社会福利机构。

重点发展聚合型大型商业设施。在郊区设置3~5个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或批发市场群落,1~2个商业物流团地,3~5个大型购物中心,2~3个工厂直销店群落。为适应郊区群众购买力水平的提高,每个新城和人口规模大、辐射力强的中心镇建设1~2座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

8市政基础设施

新城和有条件的城镇地下管网共同沟一次规划到位,并根据需要分步实施。镇区电力电信等各类架空线原则上入地敷设。

郊区城镇以天然气供应为主,具备条件的郊区城镇直接供应天然气,其他地区可先以液化石油气(LPG)小区汽化供应作为过渡,但必须以天然气标准作为规划设计依据。

根据《上海市供水专业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搞好水源地的集中治理和保护,供水水源逐步从内河向黄浦江和长江转移。

郊区城镇区范围内应建立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实行雨污水分流。所有污水应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并按照污水纳管标准进行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应按《上海市污水专业规划》布点,建立组团式污水处理厂。

9灾害防御设施

按上海市水务专业规划的要求,安排防洪防涝设施。新城和中心镇镇区范围雨水管网按1~3年一遇、一般镇镇区按1年一遇暴雨重现期标准配置;防洪设施按照流域50年一遇防洪标准配置;到2020年,黄浦江上游地区达到防御太湖流域百年一遇防洪标准。要保护郊区现有河道水系,不得随意填埋。郊区河道水面率达到10%左右,镇区范围内规划河道水面率原则上不少于现状水面率。消防、人防、抗震等其他防灾设施,依照相关建设规范配置。

10景观特色塑造

精心安排区县域和镇域范围内的田园、森林、河川等大地景观,塑造郊区的秀美河山。妥善保护、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城镇历史文化内涵。兼收并蓄、大胆创新,努力营造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各具特色的现代城镇空间和建筑风貌。

具体的规划技术指标和要求,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上海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细则》。

四、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市郊区城镇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是加强对郊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协调、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设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部门,推进有关工作实施。

市郊区城镇规划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和规划成果的评审工作,其成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各区县规划部门和镇(乡)主要领导进行规划业务培训,以增强规划意识,提高规划工作水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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