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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面宽控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面宽控制管理》的通知

沪规法(2002)257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机场规划管理处:

为了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我局曾发出《关于印发〈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1〕947号),通知规定适用范围限于外环线以内的建设项目。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行,该规定对合理控制建筑面宽、优化空间环境的效果较好。现决定进一步扩大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面宽均需符合沪规法[2001]947号文提出的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

特此通知

附:《关于印发〈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1〕947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

沪规法(2001)947号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线以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水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65米。

特殊情况执上述规定确有困难的,须报经市规划局同意,方可审批。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前,规划管理部门已经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仍按原核定的内容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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