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搜索
政策法规
上海保障性住房法规
动态更新
规范性文件
已废止的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规法(2002)7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区规划、房地、计划管理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沪府发[2002]18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两岸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情况通报(29)《陈良宇市长在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的精神和市政府沪府发(2002)15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推进的十一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本市黄浦江两岸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符合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强化政府的协同管理职能,提高对市场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加快黄浦江两岸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实现“世纪精品”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黄浦江两岸规划红线范围内(包括核心区和协调区)的地区规划、土地计划和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审批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市和相关区的计划、规划、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实施管理,依法受理审批申报事项。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浦江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行使综合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实行内部协调和征询制度,配合上述各部门参与部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核心区详细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统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局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和最终成果上报之前,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规划局在正式成果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二)协调区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审批的,市规划局在最终成果上报之前,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并附设计任务书和最终成果评审结论。市规划局在正式成果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编制并报市规划局审批的,各区政府在规划上报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并附设计任务书和最终成果评审结论。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将初步审批稿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规划局在正式批复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第五条  核心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程序

核心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市规划局在受理收件时,抄告市浦江办。

(一)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按批准的规划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管理要求,并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规划局在回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市浦江办参与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当原核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需要调整时,市规划局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

(二)属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按批准的规划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管理要求,并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市浦江办参与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市规划局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当原核定规划设计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需要调整时,市规划局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

第六条  协调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程序

协调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府沪府发(2002)18号文有关规定,由市规划局或区规划局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或区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市规划局或区规划局在受理收件时,抄告市浦江办。

(一)协调区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参照核心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二)协调区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由区规划局审批的,区规划局按批准的规划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并书面征询市规划局和市浦江办意见。区规划局在回复规划设计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抄送市规划局和市浦江办。

市浦江办参与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区规划局在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当原核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需要调整时,区规划局书面征询市浦江办、市规划局意见。

第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管理程序

市房地局和市计委在综合平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编制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浦江办在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回复市房地局和市计委。市房地局和市计委在正式下达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抄送市浦江办。

市和区房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土地审批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土地管理按原有权限,由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申请办理土地许可事项。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在受理收件时,抄送市浦江办。

(一)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房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和拍卖前,在征求规划、计划等单位意见的同时,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在完成招标拍卖有关手续后,房地管理部门将出让合同副本,抄送市浦江办。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后,抄送市浦江办。

(二)属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后,抄送市浦江办。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的立项按原有权限,由市计委或区计委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计委或区计委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许可事项。市计委或区计委在受理收件时,抄送市浦江办。

(一)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将核定的立项条件和有关管理要求回复市房地局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二)属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报送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计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时,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计划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市计委在综合平衡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市计委在正式下达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时,抄送市浦江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43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