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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若干意见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上海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修编本县(区)或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每年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后,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统一管理,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依据《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开垦费。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并施行前,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和耕地的,占用土地的单位暂按本市现行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费和菜地建设基金。

  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滩涂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

  四、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线以内区域,暂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厢镇、中心镇、集镇、居民居住区、市级工业区等,暂定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申请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但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县(区)政府组织有关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偿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偿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批准。

  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并根据用地条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县(区)政府组织乡(镇)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偿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分批次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偿方案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并根据用地条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视不同清况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批准。具体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乡(镇)村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农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五、搞好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要合理、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继续执行经营性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列入指令性计划管理程序,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的土地管理权限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6号)的要求审批。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外,应当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按本市现行规定的土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六、明确集体所有土地征用程序。

  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当地予以公告。县(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受同级政府委托,按项目实施征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县(区)建设用地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县(区)政府对征用各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的具体补偿标准、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期限等在当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项目,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区)政府批准后,由县(区)建设用地事务所组织实施。

  七、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本市征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暂定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六倍,征用非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补偿费的50%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暂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62号)有关规定执行;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土地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市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的,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抓紧进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修订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抓紧调研论证,加快起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在2000年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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