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5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良宇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城市建设和管理部分)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二、对《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
三、对《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
将第二部分堤防维护费中的征收标准修改为:
(二)征收标准。堤防维护费按纳费单位及个人应纳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一计征。乡镇企业按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一计征。
四、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
养路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3原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中的“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对《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二)项。
六、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市区繁华地段以外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四年起按优惠标准缴纳。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除外。
2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市区繁华地段以外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关的确认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应当按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补缴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七、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
用于建筑物的国产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用于建筑物的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产同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材料进口单位在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时,应当向国外供应商索取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材料进口单位或者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采购单位提供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国外供应商、材料进口单位或者供应单位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中购买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还应当索取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等有关资料。无上述资料的产品不得使用。
八、对《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修改:
1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外省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在本市从事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的,应当向市规划局备案。
2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在本市从事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的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
租赁土地的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不得低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文的文字或者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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