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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 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 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现就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作如下规定:

  一、归并的范围

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将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二、归并的方法

  (一)土地由无偿划拨向有偿使用归并

  1经济适用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2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3市统征基地“15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取得市住宅建设征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市统征基地“2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完成征地补偿,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直接转为内销商品房;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4联建参建的非商品住房项目。1994年12月31日前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5年1月1日后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二)房地产权证由黄证向绿证归并

  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用住房外,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已取得黄色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作绿色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实行归并调整

  归并后,交易手续费统一由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8%缴纳。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个人购买,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免缴交易手续费。

  三、施行的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非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此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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