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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中间组织,行业协会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发展行业协会,是适应入世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目前,本市行业协会存在着数量少、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必须抓紧改革,以推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为此,现制订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发展改革行业协会,要以企业发展的需要为基点,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会分开,自主办会,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要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以新促老,通过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提供经验和示范;要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相配合的新型管理体制;要抓住时机,主动改革,积极试点,并区分不同情况,逐步推进。

二、确立行业协会的发展目标

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作机制;基本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初步建立起与上海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三、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

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当前,要特别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沪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

要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本市。本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试点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四、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十五”期间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本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对同一名称的行业协会,本市只设立一个。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是会员的服务机构。要通过服务,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是会员的自律组织,通过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行业协会是会员的代表,有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也是行业的协调组织,开展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和其他事务协调。

政府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六、切实推进政会分开

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业自发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开,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行业协会的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七、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支持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要有广泛的会员基础,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行业协会选举制度和内部组织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鼓励行业协会走市场化、企业化的道路。行业协会经费应自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经费;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一般应按企业建立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

要根据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加大改革调整的力度。现有的行业协会要与原发起的单位实行分离。要面向全社会的同行业企业,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使同业入会或会员单位的营业额占同行业的比例达到一定的要求。

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政府现职工作人员,要按照《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规定,辞去政府职务或逐步退出。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的,要分立单设。

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把应当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要指导和协助行业协会明确工作定位和转变职能,健全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完善内部组织体制和工作规章。

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进行细化。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争取用2年的时间,完成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改革任务,具体方案由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九、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

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应予撤销登记。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要依法清算。

十、构建有利于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管理体制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现有的法定职能不变,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成立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协调管理,以及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管理,并由所属的专职部门承担部分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管理事务。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所属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管理事务。现有的行业协会联合组织要逐步过渡,新的行业协会联合组织不再成立。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也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共同促进行业协会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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