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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沪府发〔2001〕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2〕18号),现就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加快行政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严密规范、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格工作程序

(一)健全受理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及审批决定的送达。由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同一审批事项,由牵头机关设立受理窗口,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的办法。

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具体指导,做到一次告知后即能受理。

(二)规范工作流程。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现有审批事项的各个环节。每个审批环节必须明确具体的审批条件、责任、权限和时限,并制定清晰规范的审批运作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处理情况,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按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申请的决定;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不得随意增设审批条件;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情况复杂或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开审批事项

(一)统一公开内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包括申请条件公开、审批进度公开和审批结果公开。除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应逐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申办条件、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有关申办材料的示范文本。行政审批的工作纪律、投诉渠道、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也应当公开。

(二)完善公开办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简明易懂、准确完整的方式,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和申办方法,并提供受理条件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咨询服务。

行政审批相关的内容,应当在《中国上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行政审批的电子网络化。

四、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工作责任。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审批的权限设置、工作标准、政务公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负总责。每个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应当按照审批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等要求,落实边际清晰的岗位责任。

(二)强化过程监督和责任考核。建立上级对下级、后道岗位对前道岗位审批工作进行验核和监督的制度,实行有效的过程监控。结合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制定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审批职责情况的考核办法。

(三)加强内部监督。健全内部监督机构,从机构、人员、职能、权限以及工作渠道等予以明确和保障。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各业务部门履行审批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负责本机关有关行政审批方面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和作出回复。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对象、程序等内容。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必须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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