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实施意见
沪建建(2002)71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建委对市建筑建材业原有68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批准,保留调整28项,取消40项,取消项目占总数的588%。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规范运作保留审批事项,提出本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立足于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适应加入WTO新形势,贯彻“强化、弱化和转化”政府职能的精神,提升综合管理水平,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基本原则
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实施办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规范的原则。保留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套实施办法做到程序规范、办事公开。
(二)合理优化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注重科学设置,优化政府管理,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明晰责任,加强监督。
(三)简洁便民的原则。立足服务大众,做到程序设置明了,运作手续简化,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
三、主要内容
(一)资质资格管理方面。按照建设部新近颁布的命令和市人大、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调整改革现有的审批事项。将资质资格审查部分事务转交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其参与作用。对保留调整项目疏理整合,使审批内容更为集中和规范。
(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调整管理模式,改前置审批为过程和后续管理,改直接管理企业为间接监管市场。质量安全工作主要以动态检查为抓手,强化过程监督。
(三)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突出两头管理,加强过程备案。保留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两头,取消招投标过程中原设置的审批项目。过程备案的具体规范,纳入拟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一并解决。
(四)标准定额管理方面。推进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化管理新体制的改革,建立含国外技术标准在内的标准化工作论证制度;宏观调控造价水平,形成市场竞价机制;加强标准实施与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
(五)建材业管理方面。重点改进建材准用管理的方式、程序,未列入准用范围的建材种类,采取告知承诺制度,创新和尝试新的管理模式。
(六)抗震设防管理方面。通过备案和内部征求意见方式,改变多头设置、分头审批的状况,操作上按《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沪建建〔2002〕460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实施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行。各区(县)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意见,落实监管措施,建筑建材业审改配套实施办法最迟在年内实行。
(二)区(县)审改制度设计及其主要内容,要根据合理、合法、精简、高效的原则,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及附件中具体内容,做到上下基本接口,内容大致对应。
(三)市建管办要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对区、县建筑建材业审改配套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区(县)制定的审改配套方案,抄报市建委。
(四)市建筑建材业管理的有关具体办法,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一: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附件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程序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升级、增项及变更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新申请:1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申请一级企业需提供);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5企业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升级:除需提供前款第2-6项外,还需提供:1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升级申请表;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复印件;4近3年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复印件。
增项:1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增项申请表;2企业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3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变更: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审批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2《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3《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建〔1995〕533号)。
七、审批流程
备注:1原外商投资建筑业资质审批、核发上海市电(扶)梯安装企业资质、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资质审批、建筑幕墙施工资质审批、建设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审批、核发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不再单独审批,并入本项审批。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时,还需按照《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建〔1995〕533号)提供相应的资料。
3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由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申请、升级、增项及变更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申请甲级企业需提供);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5技术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6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2《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七、审批流程
备注:本项审批已涵盖原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审批。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升级、增项及变更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申报甲级资质时需提供);4近3年监理过的工程情况介绍;5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6工程监理人员名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监理专业证书复印件。
六、审批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
七、审批流程
备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由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申请甲级资质时需提供);4近3年内代理过工程情况介绍;5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简历、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资格证明复印件;6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审批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
七、审批流程
备注:招标代理机构丙级资质审批由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认定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书、造价工程注册证书复印件;4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专业证书复印件;5企业章程(申请甲级资质时需提供);6近3年内咨询过工程情况介绍。
六、审批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
七、审批流程
备注:本项审批已涵盖原工程审价机构资质审批。
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从事建筑活动施工的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施工许可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外省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申请书及建设方签署的邀请或推荐外省市单位在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邀请书(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报名者无须建设方邀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任务证明;5企业派驻本市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6企业在沪施工人员的情况;7联络方式。
六、审批依据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94年沪府53号)。
七、审批流程
备注: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承接分包业务还需提交经建设方同意的总包单位邀请书。
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许可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外省市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沪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申请书及建设方签署的邀请或推荐外省市单位在沪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邀请书(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报名者无须建设方邀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5近5年内勘察设计过的同类工程的情况介绍;6勘察设计单位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出省承接任务证明;7联络方式。
六、审批依据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关于加强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建设〔93〕第0597号)。
七、审批流程
外省市工程造价机构在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外省市工程造价机构在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许可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外省市工程造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申请书及建设方签署的邀请或推荐外省市工程造价机构在沪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邀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任务证明;5在沪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6联络方式。
六、审批依据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七、审批流程
备注:本项审批已涵盖原外省市、中央部属单位进沪从事概预算工作注册管理。
境外、国外法人、组织在沪从事建筑活动施工的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境外、国外法人、组织在沪从事建筑活动施工许可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国外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沪从事建筑活动的申请书及建设方签署的邀请或推荐境外、国外法人、组织在沪从事建筑活动的邀请书(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报名者无须建设方邀请书);2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开业证书(包括经中国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3近3年资本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4承包过的同类工程情况介绍;5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6联络方式。
六、审批依据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沪府发〔1985〕108号)。
七、审批流程
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沪承接设计业务的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沪承接业务许可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沪承接设计业务的申请书及建设方签署邀请或推荐境外机构在沪承接设计业务的邀请书(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报名者无须建设方邀请书);2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开业证书(包括经中国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3近5年资本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4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5设计过的同类工程情况介绍;6联络方式。
六、审批依据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3《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沪府发〔1985〕108号)4《上海市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计单位在沪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暂行规定》(沪建设〔93〕第0961号)。
七、审批流程
境外、国外机构在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境外、国外机构在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许可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国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沪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申请书及建设方签署的邀请或推荐境外、国外机构在沪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邀请书;2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开业证书(包括经中国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3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4境外、国外机构派驻本市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技术人员名单;6联络方式。
六、审批依据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关于境外造价咨询机构进沪承接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沪建建管〔97〕第100号)。
七、审批流程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3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3申请人申报的代表工程项目合同和质监部门验收证明或备案证明。
六、审批依据
1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评审标准(暂行)〉的通知》(沪建建〔2001〕第0612号)。
七、审批流程
备注:项目经理三级资质审批由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首次、继续、变更注册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3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首次注册: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聘用单位签署的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证明自签发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附到达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出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申请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需提供);5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8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继续注册: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聘用单位签署的继续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申请继续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需提供);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4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5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签署的变更注册申请表;2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3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的证明;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5凡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由原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影响原聘用单位设计资质的证明;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专用章。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3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4《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建〔2002〕16号)。
七、审批流程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3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署的注册申请表;2《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六、审批依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
七、审批流程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造价工程师初始、续期、变更注册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3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初始注册: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造价工程师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5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在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师及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注册的人员,应提交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证;6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工作业绩证明;7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续期注册: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2造价工程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执业期间工作业绩证明;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5注册证书;6聘用合同复印件。
变更注册:1工程造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造价工程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造价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用合同;4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六、审批依据
1《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令);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187号)。
七、审批流程
备注:本项审批已涵盖原核发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建设工程审价人员管理。
工程报建审核
一、审批具体内容
工程报建审核(含自行发包建设工程单位基本条件核定)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
五、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3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5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招标组织形式的,前款第4、5项材料可不提交。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包的,前款第4、5项材料可不提交,还需提交代理合同。
六、审批依据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即到即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核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核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资金入帐凭证(当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4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5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廉洁协议;6监理合同(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7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的证明;8勘察、设计、施工中标(选)通知书;9已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证明。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第91号令修正后重新发布)。
七、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采用境外、国外技术规范的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采用境外、国外技术规范的审批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所采用的境外、国外技术规范(包括经我国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3有关部门出具的试验或检测材料;4设计单位的意见,如设计单位为境外、国外设计单位的,应同时附有本市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顾问单位的意见。
六、审批依据
《关于在本市工程建设中采用国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技术规范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9〕0086号)。
七、审批流程
监督工程师资格审批
(即将开展)
一、审批具体内容
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五、需提交的材料
六、审批依据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人教〔2001〕162号);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54号令修正发布);3《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通知》(沪建建〔2002〕第0145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资质认定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3个月
五、需提交的材料(所需条件)
1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2人员、检测项目、仪器设备符合资质审查评分细则要求达85分以上;
3通过计量认证。
六、审批依据
1《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85〉城建字第580号);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54号令修正发布);3《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监〔1996〕208号);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95〕0821号)。
七、审批流程
备注:本项审批已涵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资格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批
(即将开展)
一、具体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认定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五、所需提交材料
六、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建〔2002〕151号);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54号令修正发布);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1996年8月16日发布,1997年12月19日修正并重新发布)。
备注:此项审批已涵盖原抗震鉴定单位资质审批。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一级以上工程项目委托审图机构审查,2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的工程项目审查,10个工作日;备案一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3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5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6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六、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3《转发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791号)。
七、审批流程
备注:本项审查已涵盖原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抗震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认定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结构审查人员及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的审查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3《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791号)。
七、审批流程
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一、审批具体内容
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及审批依据
1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检测报告;4质保书。
六、审批依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七、审批流程
备注:本项审批已涵盖原预拌混凝土生产准用证的管理。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核定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核定建设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数量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2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2设计合同;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4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和修改说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说明;6工程预算书。
六、审批依据
1《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府2000年第90号令);2《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8号)。
七、审批流程
附件二:
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发包管理
一、管理内容
发包条件及自行发包条件的备案、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的备案、评标报告备案、合同备案。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备案办事时限
1符合发包条件及自行发包条件的备案,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2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3建设单位自行确定评标专家的备案,符合条件的,即时即办。
4评标报告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5合同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四、备案流程
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备案管理
一、管理内容
竣工验收备案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改建、扩建工程抗震鉴定报告管理
一、管理内容
备案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
三、备案时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
四、备案流程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
一、管理内容
内部征求意见
二、受理部门(内部流转)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设规划和科教处
三、办事时限
受理后40个工作日
四、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管理
一、管理内容
内部征求意见
二、受理部门(内部流转)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设规划和科教处
三、办事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四、办事流程
外省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进沪管理
一、管理内容
对进沪构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监管
一、管理内容
行业协会对企业内部检测试验室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政府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管理
一、管理内容
对建设工程过程实施安全监督并作检查记录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管理内容
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98)实施安保体系审核认证,对安保体系认证机构进行审查,对在沪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塔式起重机、高空作业吊篮产品监管
一、管理内容
告知承诺,加强动态监管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
上海市水泥企业化验室监管
一、管理内容
协会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政府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
上海市新安装电梯开工管理
一、管理内容
开工登记纳入工程质量管理。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中转散装水泥企业监管
一、管理内容
对中转散装水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商品粉煤灰企业监管
一、管理内容
对商品粉煤灰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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