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4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政府交通办公室承担的交通部、铁道部在沪单位行政协调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道路综合管线的协调和管理职能,交给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原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市容管理职能,交给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前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直属科研机构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委管各行业从业资格资质审核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组织。
3.将建设工程规范、规程、定额和标准编制、修订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委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直属科研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或协调起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国防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或协调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国防交通规划、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和管理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的制定。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筹措和安排城市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执法工作;负责建筑业(含装修装饰业)、建材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建材市场;负责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
(六)组织、指导、协调并督促市重大工程的实施;组织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组织权限范围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审查。
(七)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国防交通工作。
(九)组织、协调本系统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负责管理委内外事工作。
(十)指导、协调住宅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十一)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建设和管理领域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协调、开展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和有关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设10个职能处(室),即: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研究处
(三)综合计划处
(四)建设规划和科教处
(五)工程建设处(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
(六)建筑和建材业管理处(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市工程抗震办公室)
(七)经济合作处
(八)城市管理处(村镇建设管理处)
(九)城建监察管理处
(十)交通战备处(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设置监察机构,监察室为市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与建设纪工委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其中,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