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建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计(2002)69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的要求》(沪财基〔1998〕3号、7号和20号文)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城建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城建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试行办法
为加强城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督,改变“重前轻后”的现象,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城建资金是指由城投公司筹措的政府性资金或由城投公司担保的各类贷款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实施范围
市建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城市维护投资项目,其中的城建资金项目,即作为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均要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并以此作为资产交付使用和投资入股的依据。
三、管理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中,凡市建设财力投资的,不论单一资金来源还是多元资金来源,均由市财政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其他使用城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则由市建委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凡使用城建资金的更新改造和城市维护投资项目,无论单一资金来源或多元资金来源,均由市建委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审批程序
1凡市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后,由市财政局审批项目竣工决算。
2城建资金项目(不含市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凡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由市建委直接审批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凡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市审计、市财政、有关主管局、投资方等各部门联合会审,会审结果作为市建委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3凡市重大工程或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市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市重大工程以外的项目,其中由市建设财力投资的项目,统一由市财政局委派项目决算审计;由城建资金投资的项目,统一由市建委委派项目决算审计。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可委托审价和年度财务审计,但不再委派项目决算审计,以免重复。
五、试行时间
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全部按照《城建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试行办法》执行。对2002年前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将视不同情况逐项进行补办。
六、其他
有关单位委派社会中介机构所需支付的项目决算审计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内。
建设单位年报仍由各单位报城投公司,城投公司负责审核汇总,并据此备案,不作批复。
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建设单位年报,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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