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扣物品 和无主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管(2003)357号
各试点区城管大队:
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暂扣物品的管理,及时处理无主物品(在规定期限无人认领的暂扣物品)。提高执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暂扣物品的管理
各区城管大队依法实施暂扣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所附属的物品,应当实施现场清点,即时填制《暂扣物品告知书》一式三联,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暂扣物品应当存放指定地点,并建立入库登记、验收管理制度,在所暂扣物品上挂牌标明暂扣日期、物主、暂扣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对暂扣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挪用、转送、调换或者损毁。
二、无主物品的确认
在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一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其他物品九十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该暂扣物品确认为无主物品。
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将整治时违法当事人脱离现场的遗留物品封装,由办案人员在封条上标明暂扣物品名称、暂扣地点和
时间、办案人,并在本单位对外公示栏中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三十个工作日,经公示违法当事人仍未接受处理的,该暂扣物品确认为无主物品。
三、无主物品的管理
无主物品应当做好分类管理工作,将无主物品品名、规格、数量、暂扣日期等,列出清单,报本大队负责人确认。
四、无主物品的处理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易烂、易腐鲜活无主物品应当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作销毁处理,其他无主物品应当按《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取缔权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凡交由收购处理的无主物品,其折回货款作罚没款上缴国库处理,不得截留。
五、监督与检查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私分无主物品,各区城管大队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无主物品告知栏,公布无主物品处理结果。
各区城管大队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落实具体负责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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