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沪建建(2003)1000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建委《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石的通知》(沪建建2002第0656号)和《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沪建建2003第0504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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