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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8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后方生产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明工地(场站)的管理工作由以下机构负责具体领导、管理和实施。

一、领导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三、工作实施机构。

根据管理专业不同,依次划分为:

(一)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上海市级重大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由市、区、县(专业)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建、装饰装磺、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园林、民防、港口工程(市重大工程、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上海市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全市道路管道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四)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市政安监站监督的市政工程(市重大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上海市场站文明生产管理块负责在沪施工企业生产场站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包含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参与建设工程和后方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督查员反映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核批准年度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生产场站创建工作计划。

(二)选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建设党委、建委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下达任务。

(四)审核并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命名和公布年度文明工地(场站),审核批准撤消文明工地(场站)称号。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实施调查研究,负责拟定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

(三)负责对社会督查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实施抽查。

(五)组织协调各管理块工作。

(六)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年度表彰会议。

第八条 各管理块职责

(一)贯彻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对符合申报、推荐程序的工地(场站)进行评查活动,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评查结果报告。

(三)配合其它各管理块搞好文明工地(场站)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称号设置和公布机关

第九条 荣誉称号设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场站、创建上海市文明工地鼓励奖三项,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条 参加文明工地(场站)评选活动实行自愿申报,由在建工地和施工企业生产场站按要求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文明工地(场站)申报程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初审、管理块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新开工地在开工后三十天内,跨年度结转工程工地在当年一月底前。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同申报程序。推荐时限由各管理块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第五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三条 各管理块应视各自的管理需要和施工特点,对所推荐的工地(场站)按“评分标准”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或已推荐的工地(场站)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取消推荐或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评查人员必须亮证检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被评选工地或生产场站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规定。

第六章 检查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评查活动应对基础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形象、宣传教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由现场(施工现场、生活区现场)和内业两大类组成,两大类标准得分各为100分,现场按70%计入,内业按30%计入。其计算公式为:总得分=现场总得分×70%+内业总得分×30%

第十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场站)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三、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四、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五、市级各类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六、因施工或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介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工地未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审核的;

九、工地未按市建委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市级评选范围。

一、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内,郊县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

二、未达到市级安全标化管理达标标准的;

三、管线敷设工作量少于500万元的(内环线内少于200万元);

四、市政道路工程整条道路或每标段工作量少于700万元、施工面积少于15000m2的;

五、工作量少于200万元的装潢工程;

六、连续施工总工期不满七个月的土建、市政工程(特殊工程除外)。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工程招投标各有形市场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当年企业综合考评中按规定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未能获得各项荣誉称号,但成效明显的工地,将设若干鼓励奖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评选标准和制表等补充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颁发。

第二十五条 在获得荣誉称号后至竣工前,发生本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九款其中之一情况的,由办公室撤消其称号。

第二十六条 年度文明工地在正式行文公布前十五天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块可根据本块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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