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搜索
政策法规
上海保障性住房法规
动态更新
规范性文件
已废止的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101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建筑企业: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应做好本市清欠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资格办)应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应负责做好本地域、本系统范围内清欠工作。各部门要健全清欠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企业、化解在当地。

二、各部门都须向社会公布清欠工作投诉电话,设立接待窗口,认真协调解决建筑民工的上访和投诉。

三、市建管办要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市资质资格办等有关部门完成建筑劳务有形市场的建设,保障本市建筑用工规范有序。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不得以审核工程款等理由拖欠。当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工程款结算存在分歧时,建设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建筑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五、工程项目的总包企业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包企业和项目经理必须切实承担按时支付建筑民工工资的职责,并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建筑民工工资。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或成建制劳务,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企业必须与建筑民工签订用工协议,切实保障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总包、分包、劳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都应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置建筑民工催讨工资的上访事件。

六、本市及外省市进沪建筑企业要在今年上半年对历年来的建筑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一次全面清理,对尚未支付的民工工资予以结清。

七、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力度。凡因拖欠建筑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力而导致建筑民工集访、闹访,如是建设单位责任,且情节严重,视作建设资金不到位,停止该建设单位所有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对相关本市建筑企业,一律取消综合考评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建设部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处理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资质增项升级等事项的审查直接挂钩;对相关外省市进沪企业,一律取消参加在沪优秀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资格,情节严重者清除出上海建筑市场;对相关总包及相关分包和劳务企业,将追究工程项目经理责任,情节严重者停止该项目经理在本市地域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处理结果与项目经理资格年审、考评升级直接挂钩。

八、市建管办要建立处理披露制度,对因拖欠建筑民工工资而受到处理的企业,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曝光。

九、要完善信息渠道,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上月解决建筑民工工资上访情况报市资质资格办,汇总后逐级上报上级部门。重大节假日前后,实行“一日一报”。上报内容应包括:上访日期、上访批数和人数、涉及民工人数、涉及金额、拖欠企业、解决情况等。对突发情况或即将激化的矛盾,包括涉案企业在内的所有相关单位,都应立即上报,不得延误。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43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