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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设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建设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建(2003)541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建设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根据上海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是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和变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外资委外资审批管理处负责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市外资委及市建委分别负责外国投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设立、变更与资质的审批管理。其中,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须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须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区县外经委和建委(建设局)分别负责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三级及劳务分包序列的外国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变更与资质审批管理。

三、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在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四、在本市取得单项承接工程许可、已获《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在境内有承包工程业绩的境外建筑业企业,在办理企业设立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可参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以及《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1073号)中有关规定,直接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非建筑业企业如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先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等相关内容,并在办理工商变更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六、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如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可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和资质管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

由申请者向市外资委提出设立申请,市外资委受理申请后30日内组织市建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报商务部和建设部审批。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专业承包序列二级企业。由申请者向市外资委提出设立申请,市外资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建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各部门按职能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三)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专业承包序列三级及劳务分包序列企业。

由申请者向拟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区县政府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各部门按职能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八、《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使用有效期至2003年9月30日止。

在2003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单项进沪施工许可,并已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或实际履行期延续到2003年10月1日之后的,仍可继续完成该项工程。

九、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变更和资质的审批原则及审批程序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市外资委和市建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筑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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