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建建(2003)550号
各有关局,区(县)建委(建设局),质监站,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记录书面告知市安质监督站。市安质监督站负责全市不良记录的汇总和备案,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全市不良记录登录上海建设网(www.shucm.sh.cn),每季度结束前将本季全市不良记录在媒体上公布。
本市不良记录管理工作从9月1日开始实施。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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