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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 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 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建(2003)641号

沪价费(2003)0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原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

招标代理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经营手册》;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可按计时标准执行。

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工程师(招标),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六、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成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原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审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建〔98〕第0269号、沪价行〔1998〕第124号)及《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即行废止。2003年8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附件一: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工作服务主要内容

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三: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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