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搜索
政策法规
上海保障性住房法规
动态更新
规范性文件
已废止的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建建(2003)658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计委、规划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建筑设计单位、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建筑条件。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市建委印发了《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沪建建〔2002〕691号)。在取得建筑节能科研与试点应用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通过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为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和减少建筑设备能耗,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中采取隔热保温等节能措施和选用节能型建筑设备,达到不断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目标。

二、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由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负责本意见的协调推进和具体实施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意见,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所属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

各相关委、办、局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三、实施要求

(一)从2003年10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3年10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3年12月1日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下列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内环线以内的住宅建设项目;

2、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市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住宅示范工程”的住宅建设项目;

3、低层住宅小区和一城九镇特色风貌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二)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外环线以内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

2、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商场、旅馆、办公楼和由它们组成的综合楼建设项目。

四、管理措施

(一)规划方案审批阶段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筑节能的内容征求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通知后10日内,反馈审查意见书。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二)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查阶段

市或者区(县)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题篇(章)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三)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并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受市建委委托的审图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并按《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情况抄告市建筑节能办。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五)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内容。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相关要求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其降低标准变更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的建筑节能设施,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设计单位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对住宅建筑应当按照建设部颁布的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对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三)对施工单位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配套满足建筑节能的施工机具和技术要求。

(四)对工程监理单位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六、发展应用

(一)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建筑节能系统和技术,鼓励选用有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重点发展下列产品与技术的推广应用:

1、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的应用;

3、集中供热和热冷电联产技术的应用;

4、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

5、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以及空调和热力管道系统的保温、空调风系统防渗漏技术的应用;

6、节水型的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

7、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的应用;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二)坚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相结合,市、区(县)墙体材料办公室应当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工作中研究做好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

七、“禁限”工作

本市在建设项目中禁止或者限制设计、使用国家及本市明令淘汰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效能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并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禁止或者限制用于建设项目的产品和技术的目录。

八、“认定”工作

本市对节能住宅建筑实行认定制度。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自愿申请节能建筑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认定和挂牌。

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技术和围护结构材料的认定工作,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进行。

九、教育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与专业技术等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具体实施

本意见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2、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一、基本要求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对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中是否将建筑节能的内容,以及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中是否包括建筑节能所需费用列入审查范围。

二、审查要点

1、审查依据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2)《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4)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程。

2、设计指标

(1)建筑体形系数;

(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3)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热惰性指标D值:

A、外墙;B、屋面;C、外窗(各朝向);D、户门;E、分户墙和楼板。

3、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对建筑的不同结构部位所需的相应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A、外墙采用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的技术措施说明;

B、屋面采用坡屋面、平屋面的技术措施说明;

C、外窗采用节能型窗户的技术措施说明;

D、户门采用双面金属门板加填充、木或塑料的隔层门及其它能满足传热系数要求保温型的户门;

E、分户墙采用保温型墙体材料或复合保温墙体的技术措施说明;

F、分别提出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底部不通风的架空楼板、楼层间的楼板传热系数要求。

4、材料选用及热工参数说明

按照《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中外墙(表4.2.4)、分户墙(表4.5.4)、屋面(表4.6.1)、楼板(表4.9.3、表4.9.4)、外窗(表4.10.1和表4.10.3)、户门(4.11)规定。

5、暖通设计

(1)空调冷热源方案比较说明,能耗分析及指标(装机容量/建筑面积);

(2)其他节能措施。

 

 

 

附件2: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一)基本要求

受市建委委托的审图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将审查结论抄告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审查要点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2、《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4、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程;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技术软件。

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内容。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43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