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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105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在沪各施工企业:

现将《上海市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市场管理,全面提高施工企业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一年的本市和进沪承包类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考评是指对在沪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实行企业诚信、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四方面的考评。本市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考评范围。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沪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资格办)负责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考评的承包类施工企业应按考核内容填写《综合考评动态管理情况报表》,并在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期间内,向市资质资格办报送考评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基本分为0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者处罚的,其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记分。具体分值计算见评分办法,评分分值可按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每年作动态调整。

第七条 企业在考评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

第八条 综合考评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当年不得评为综合考评优秀企业:

(一)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吊、扣资质证书或者进沪施工许可证处罚的;

(二)每十亿元产值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

(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企业未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

(五)除死亡事故外,其他方面减分累计达50分以上(含50分)的;

(六)发生行贿受贿、贪污等案件的;

(七)发生因内部矛盾激化或者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第十条 当年综合考评得分列本市特、一级施工企业前30名、本市二级施工企业前50名和进沪施工企业前30名的,由市建委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对各企业奖罚情况的企业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建委沪建建〔2001〕第0880号《上海市对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市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评分办法

一、企业诚信评分

1、获国务院部(委)级以上行文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0分;获上海市优秀施工企业的,每项加20分。

2、获上海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加40分;获区(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加20分。

3、在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中,获上海重大工程建设金杯的,加40分;获上海办实事金杯的,加30分;获优秀公司的,加25分;获年度优秀集体的,每次加20分。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综治办行文表彰的,加30分;受到市建委综治办表彰的,加20分;受到区(县)综治部门和外省市沪办建管处行文表彰的,加10分。

5、在市场行为检查中,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0分,受到违规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0分;受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违规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

6、获“信得过建筑装饰企业”称号的,加25分。

7、企业被处以降低一级资质3个月,扣证3个月处罚的,每次减30分;处以降低一级资质半年,扣证半年处罚的,每次减40分;处以降低一级资质1年,扣证1年处罚的,每次减50分。

8、在其他方面工作中,企业诚信度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加10分,通报批评的,减10分;受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加5分,通报批评的,减5分。

9、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的,每起减20分。

二、安全质量评分

1、获全国安全生产表彰的施工企业的,加50分;获在沪施工企业安全业绩考核前三十名的,加30分。

2、在施工现场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认证的,每项加20分。

3、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项加50分;获国家市政金奖的,每项加45分。

4、获“白玉兰”杯小区工程奖的,每项加40分;获“白玉兰”杯群体奖的,每项加35分;获“白玉兰”杯工程奖的,每项加30分;获“浦江杯”工程奖的,每项加25分(以上奖项均以当年预评结果通知为考评依据,次年颁发的文件和证书不再作为考分依据)。获“金钢奖”、“申安杯”的,每项加25分;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彰“优质工程”的,每项加10分。

5、获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每项加30分;获区(县)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每项加20分。

6、获上海市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每项加30分;获上海市用户满意工程的,每项加10分。

7、获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的,加50分;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的,加40分;获在沪施工企业质量业绩考核前三十名的,加30分。

8、在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中得到认证的,加40分。

9、在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受到部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0分,批评的减30分;受到市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批评的减10分;受到区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批评的减5分。

三、文明施工评分

1、获国家级文明工地的,每个加50分;获市级文明工地(后方场站)的,每个加30分;获市级重大工程文明工地称号和区(县)级文明工地的,每个加10分。

2、在文明工地检查中,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每项减10分;受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每项减5分。

四、科技进步评分

1、运用科学技术在成果发布或论文发布上取得一定成效,并获国际级奖的,每项加50分;获国家级奖的,每项加40分;获上海市级奖的,每项加30分。

2、在贯彻全面质量管理中,获国家级QC小组奖的,每项加20分;获上海市级QC小组奖的,每项加10分。

3、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30分;获上海市级工法的,每项加15分。

4、在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新型施工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建筑建材行政管理部门行文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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