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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2003)2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事局、市建委《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现将《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工作,根据《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注册申请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暂限定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核验后存复印件),统一报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受理并初审,经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三条 申请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证书》;

(三)单位出具的聘用注册申请人的合同(聘用期限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年以上);

(四)在职证明(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劳动用工登记证明或者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出具的相应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者《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五)身份证,非上海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年以上);

(六)注册申请汇总表及软盘。

第四条 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满后仍在原注册单位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0天内申请继续注册。

第五条 申请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完成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继续教育科目的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合同(聘用期限自受理申报注册之日起2年以上);

(四)在职证明(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劳动用工登记证明或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出具的相应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五)身份证,非上海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年以上);

(六)注册申请汇总表及软盘。

第六条 注册有效期内原注册单位同意调动、辞职、辞退或者解聘的,以及退休后原注册单位不再聘用,注册工程师(招标)与其他注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可申请变更注册。

第七条 申请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同意其调动、辞职及辞退的证明;

(三)现单位出具的聘用申请人的合同(聘用期限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年以上);

(四)在职证明(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劳动用工登记证明或者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出具的相应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者《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五)身份证,非上海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年以上);

(六)注册申请汇总表及软盘。

第八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限注册人员个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或者执业专用章遗失,应由注册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登报声明作废3个月后给予补发。

第九条 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执业专用章交市建委办理核销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且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作为单位年检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考核记录:

(一)被撤消注册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原注册单位被吊销资质的;

(四)与原注册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或者退休后原注册单位不再聘用的。

第十条 对在注册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个人除按《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外,2年内不予受理注册申报。

 

附件:1、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首次注册申请表

   2、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继续注册申请表

   3、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变更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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