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沪建建(2003)350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建质〔2003〕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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