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等 三部规章部分条款已作修改的通知
沪建管(2003)291号
各试点区城管大队:
根据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作如下修改:
一、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八条、第十七条。
(二)其他修改:
1、将原第十二条中的“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市容环卫局”。
2、将原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一)删除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二)删除第七条、第十一条。
(三)第四条原第(四)项修改为:
统一印制与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有关的单据;
(四)原第十条修改为:
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10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原第十二条修改为:
机动车清洗企业改建、扩建,应当符合规划、市容环卫、环保、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设置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
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三)其他修改:
1、将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4、本规定中的“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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