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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研(2003)346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浦东新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试点区城管大队、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公交车辆无障碍设施、信息无障碍设施等的建设和改造,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予以落实。

二、关于《办法》的实施日期

《办法》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从2003年6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配建无障碍设施;(二)2003年6月1日前已立项,但在8月1日后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项目审查和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将无障碍设施的配套方案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是否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是否执行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以及是否在工程概算中包括无障碍设施费用列入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受委托审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将是否执行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

(四)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建造无障碍设施。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质量标准。

(五)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持含有无障碍设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材料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不含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一)对违反建设和改造规定的处罚

1、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监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对不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行为,由市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30000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养护、维修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

2、对于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未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违反《办法》规定,损坏无障碍设施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可以依据损坏结果按下列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无障碍设施损坏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无障碍设施损坏金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尚未丧失其基本功能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基本丧失其功能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3)违反《办法》规定,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经教育能即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不能即时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关于无障碍设施管理的执法权限,原则上实行市管项目由市建委执法,区(县)管项目由区(县)建委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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