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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 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 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建计(2003)651号

各区政府:

《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领导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稳妥推进配套商品房的供应,成立由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组成的配套商品房分配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确定配套商品房的分配比例、统筹安排、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配套商品房分配操作中的有关问题。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区政府相关单位为使用配套商品房的责任主体。请区政府相关单位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建委,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送市建委备案)。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

一、实施意见

 

(一)配套商品房定向供应市中心城区公益性市重大工程(轨道交通、绿化、道路、桥梁等)及经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重要工程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居民。由市建委按照核定的总拆迁量,以20%(黄浦、静安、卢湾等区30%)的总拆迁户数供应配套商品房额度给相关区政府,配套商品房必须“专房专用”。

 

(二)按照确保将配套商品房用于市重大工程被拆迁居民、平稳推进拆迁工作的要求,根据本市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由各区政府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相关稳定工作。

 

(三)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被拆迁居民在获得货币补偿款后,按照规定的优惠价格自愿购买配套商品房,并补足差价。对困难的被拆迁居民给予优先考虑。

 

(四)供应工作必须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查处。

 

(五)若配套商品房有剩余,则须经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可调剂用于本区的其他重大工程项目。

 

二、操作办法

 

(一)各区政府负责向市建委申请配套商品房供应额度。经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同意后,由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就近安置、相对集中”的原则,落实房源。

 

(二)配套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3500元/M2,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协调下,由开发企业与用房单位,在一定幅度内确定每套单价。

 

(三)按照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联合批准的文件,区政府相关责任单位与配套商品房开发单位签订供房协议。协议中明确:(1)配套商品房必须用于安置市重大工程被拆迁居民;(2)供房、进户时间和交房进户办法;(3)结算、付款方式;(4)产证办理方式。各区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四)在拆迁地块中公布配套商品房房源、购房办法及相关规定。一户限购一套,其中空关房屋或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属于配套商品房供应范围。

 

(五)被拆迁居民根据购房办法,向区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自愿申请购买配套商品房。

 

(六)“购房申请”经区政府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购买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被拆迁居民凭签订的供应单与开发单位办理商品房购房合同,并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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