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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改善闵行开发区投资环境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改善闵行开发区投资环境会议纪要》的通知

沪建研(2003)72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改善闵行开发区投资环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改善闵行开发区投资环境会议纪要

2003年8月27日上午,市建委副主任孙建平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改善闵行开发区投资环境事宜,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防办、市消防局、市市容环卫局、市绿化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闵行开发区是国务院首批的十四家国家级开发区之一,也是本市最早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十七年来,闵行开发区在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但开发区政府管理服务总体环境尚有差距,制约着开发区的进一步发展。会议认为,闵行开发区作为一个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上海吸引内外资的重要窗口,在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形势下,应进一步改善闵行开发区投资环境,推进开发区新一轮发展。

二、根据闵行开发区的情况,对开发区内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可以参照《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沪府办发〔2002〕7号)和市政府批准的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中有关内容,改进政府管理。在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审批环节中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办理。各审批环节牵头部门应当做好相应会审职能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反馈会审职能部门。

三、在具体实施闵行开发区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过程中,开发区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开发区的区域环评工作,为加快引进项目环保审批创造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批环节,应有卫生管理部门参加会审或出具书面意见;消防审批项目按新近消防审改程序办理。

四、闵行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和闵联公司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工程报建的各项前期工作,建立健全开发区报建人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为进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附:

沪府办发(2002)7号文件有关内容

一、规划方案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消防)、民防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汇总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在受理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计划、规划、环保、绿化、公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卫、卫生监督、安全监督、管线管理部门(对结建民防项目和住宅项目,应当包括民防部门和住宅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汇总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在受理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将审批决定抄告计划部门。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分别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可以委托专门的审图机构审查(对结建民防项目,应当同时转送民防部门审查,由民防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受理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将审批决定抄告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经受理后,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结果,在受理后的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在建设工程现场放样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规划管理部门对非住宅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

五、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样复验后,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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