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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和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评选以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为依据,旨在引导上海市工程建设企业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工程、服务和经营质量,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推动上海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是授予在实践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中,对取得突出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的一种表彰和荣誉。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评选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由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范围

第四条 在沪注册的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管线、园林、水利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企业。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被推荐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积极组织学习和实践推进卓越绩效模式,根据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要求,依据《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开展自我评价,作出自我评价报告。

二、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建筑工程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企业经营绩效突出,且呈上升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认真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三废治理、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达标,安全业绩突出。

四、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本地区、本行业中保持先进水平。

(一)近三年来竣工工程质量均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

(二)近三年来创市级优质工程或用户满意工程3项(含);

(三)近三年来获市级优秀QC小组3项(含);

(四)近三年企业的用户满意度指数达到80以上;

(五)近三年来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无重大用户投诉。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六条 每年四月,由企事业单位自愿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外省市驻沪企业,经外省市驻沪建管处推荐。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直接申报。

第七条 被推荐企业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填报要求,填写《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申报表》(附件1),提供自我评价报告,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被推荐个人填写《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职业经理人申报表》(附件2),《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3),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驻沪建管处)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送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评选推进小组。

第八条 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材料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现场审核,出据审核报告。

 

第五章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或奖杯)、证书。荣誉称号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审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条 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表彰,扩大企业社会认知度。同时在协会团体会员中推广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

第十一条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优先推荐获“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的企业参加建设部相关质量奖项的评审,并作推荐前的符合性评审,出具推荐报告。

第十二条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对在争创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职业经理人和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六章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在审核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撤销审核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四月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00八年四月

 

附件:上海市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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